
(一)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。鼓励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,对新设立(注册登记不满1年)的低空经济企业,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(eVTOL)、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通用航空(固定翼飞机、旋翼机)整机制造、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、数字化建设和运维等,根据企业落户后2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,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%,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。鼓励各区、县(市)对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、场地建设、设备购置、人才引进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支持。[责任单位:各区、县(市)政府,市交通运输局、市投资促进局、市经信局、市发改委]
(三)鼓励扩大有效投资。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以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改造为主线实施重大技术改造,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(设备、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)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支持。其中,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、高端装备、集成电路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,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%、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;对其他项目,给予不高于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%、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。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利用银行贷款、债券融资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,对实际完成投资额(设备、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)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固定资产所实际发生的利息,按不高于1%的年利率,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,政策有效期内最长贴息期限3年。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优惠至0.5%以下。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、市委金融办)
(四)支持重点企业发展。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、杭州市总部企业等。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、国家级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、省级隐形冠军企业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、10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奖励。对符合我市总部经济政策的低空经济企业,按照我市总部经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、市发改委)
(六)推进科研成果转化。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,对新创建的概念验证中心,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;对已规范运营的概念验证中心,按照我市首选地现行有关政策规定,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。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,按照我市科技企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,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科技局)
(九)鼓励软件技术支撑。鼓励低空经济相关软件企业积极申报“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”,对首次入选的软件企业,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。对入选国家、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的低空经济企业,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,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经信局)
(十一)支持基础设施建设。各区、县(市)要补投结合、统筹资源,加快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。鼓励国企带动、社会参与,统筹推进通信、导航、监视、气象监测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。支持有条件的区、县(市)建设通用机场、城市母港基地、无人机试飞基地以及eVTOL、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大中型起降场地,加快城市空中交通(UAM)、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。鼓励各区、县(市)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,在建设费用、场地租金、运营费用上给予一定补助。建设全市低空交通监管平台,加强对各类低空航线运行的管理和监控。[责任单位:各区、县(市)政府,市交通运输局、市发改委、市经信局、市气象局、杭实集团]
(十二)支持企业适航取证。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制和适航取证,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(载人eVTOL)以及中型、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(TC)、生产许可证(PC)后分阶段给予奖励,其中载人eVTOL最高奖励1500万元、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500万元、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300万元。同时,参照载人eVTOL奖励标准,对通用航空适航取证给予奖励,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,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。(责任单位:市交通运输局)
(十三)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。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,重点支持综合执法、交通、公安、应急、农业、气象等部门在应急救援、医疗救护、国土资源测绘、生态治理、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低空设备、技术和服务,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。[责任单位:市级各部门,各区、县(市)政府]
(十六)探索新型应用场景。开展低空经济商业模式探索创新,鼓励传统企业、行业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,择优对典型案例给予奖励,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200万元。(责任单位:市交通运输局)
(十七)强化财税要素支持。市本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政策,重点支持低空经济发展,鼓励各区、县(市)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专项政策,对低空经济加大资金保障力度,强化各级资金协同发力。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,按规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。[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、市税务局,各区、县(市)政府]
(十八)强化金融要素支持。组建30亿元规模的低空产业基金,聚焦低空制造、低空物流、低空视觉、低空数据四个赛道开展投资招引,吸引行业内优质企业聚集。发挥市级“3+N”产业基金作用,鼓励全市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的投资力度,全力打造杭州特色的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生态圈。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金融支持力度,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低空产业特点,开发针对低空经济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,合理确定贷款额度、期限、还款方式,积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;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空商业应用险种,建立低空保险服务体系;持续优化金融服务模式,多元化拓展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,积极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。(责任单位:市委金融办、市国资委、杭实集团)
(二十)强化人才要素支持。加强低空经济领域人才引育,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我市高层次人才,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;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分类评价。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人才(团队)申报国家、省、市等各级人才计划,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(团队)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。支持低空经济相关机构和企业培育技能人才,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。(责任单位:市委人才办、市科技局、市人力社保局、市交通运输局)
(二十一)强化国资要素支持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导作用,鼓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低空经济产业投资,引导国有资本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、临空经济、航空高端装备制造等航空产业战略新兴领域。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,加大对低空基础设施运营、低空飞行保障、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的投资强度。[责任单位:市国资委,各区、县(市)政府]
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,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、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以及低空飞行、运营、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。所称轻型、小型、中型、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令第761号)保持一致。
为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资金绩效,本措施涉及的资金补助(奖励)比例和标准为最高上限,年度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动态调整执行。除第一条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政策资金由各区、县(市)承担外,其余政策的补助(奖励)资金,由市和各区、县(市)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(已有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)。
本措施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,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,各政策条款由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、县(市)具体实施。各级政府的同类政策,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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